Cases.
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面,如何寫成可執行的約定
雙方對監護沒有爭議,卻在寒暑假與接送細節反覆衝突。我們把會面寫成時間、地點、聯絡方式都清楚的條款,減少下一次對簿公堂的機會。
成功案例 · 家事案件 · 2026年8月7日
背景
兩位父母協議由母親擔任親權人,父親希望維持穩定會面。舊有約定只有「隔週週末」,沒有寫接送、出國通知與臨時取消的處理。
爭點
家事事件的重點往往不是勝負,而是小孩是否還要反覆進入衝突現場。
策略
諮詢時先釐清雙方真正卡住的日子,再草擬會面表、國定假日輪替與視訊備案。條文避免情緒字眼,只寫行為與後果。
結果
雙方簽署協議書,並依法院程序確認。後續三個月內未再因接送時間申請裁定。
提醒
能執行的約定,比「看起來公平」的空泛原則更重要。寫清楚誰接、誰送、幾點、在哪裡。
案例經去識別化處理,事實已改寫,不代表未來相同結果,也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。